黄继锋/《现代物业》/2008年9期总第95期
在我国很多地区,小区居民普遍抱怨物业服务收费过高,或认为质价不符,要求物业企业“让利”;个别住户干脆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相抵制。
那么,是物业企业收费太高了吗?一般不是。物业企业的利润空间已非常有限,有时为了得到管理项目不惜利润暂时倒挂。如果一味以行政手段,如核价、限价等来要求物业企业降低物业服务费,“让利”给业主,则只能迫使物业企业降低服务水准,把小区推入服务愈来愈差、收费率愈来愈低的恶性循环中,造成物业企业和业主两败俱伤的局面。笔者认为,只有在降低物业服务成本上探索研究,才是降低物业服务费的真正出路。而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途径,除了物业管理服务本身环节外,对小区规划设计、物业建筑质量等硬件环节也要予以足够重视。
一、小区规划设计与竣工后物业的管理成本密切相关
小区的规划设计一般由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部门来做,前者要求房屋建筑一眼看上去美观、气派,能突出“个性”和“卖点”,有利于销售,并相对节约建设资金;后者在相关设计指标规范下,一方面满足开发商的设计要求,另一方面在建筑造型、景观布置、单体功能等方面下功夫,力求使自己的设计产品更加“完美”。但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设计师,在规划设计时显然并不真正为购房者考虑小区物业今后的管理成本。而这恰恰又是决定住户在今后物业管理上花费多少的关键所在。
比如,依山傍水的住宅令人向往,于是,开发商大做“山水文章”, 近年来水景楼盘的供应更是大大增加。某住宅小区以水景建设为宣传主旨,为此在小区各出入口、区内主要景观设置喷水设施,住宅的房前屋后也建造了许多联网的水道,并以水泵保持水流循环。
小区内设置水景固然不错,然而这种人工水景运行维护的花费很大。用水、用电、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分摊到物业费中,必然大大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水平。购房者起初可能被水景设施吸引而购房,居住后才明白自己必须为高额的水景设施使用费买单。随着资源性缺水状况日益严重,往后自来水水价还会大幅上升,又必然会带动物业服务费的继续上涨。所以,若没有可资利用的自然水体,居住小区中的水景设施还是少建、不建为好。
再如,目前的小区环境绿化设计已日趋“城市广场化”、“园林宫廷化”、“绿地观赏化”,盲目追求所谓“现代化”景观布局,使用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卵石道、密植图案、水景等,一方面“展示气派”,一方面低成本形成速成景观。且不说这种绿化方式难以达到遮荫、阻隔噪声尘埃和生成更多新鲜空气的作用,就日后养护费而言,一片绿草乃至一条水体,养护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知多少?这些费用还不是分摊到物业管理费中由住户来承担?笔者发现,倒是一些老旧小区,虽然没有多少刻意的景观布置、名贵花卉,却也乔灌错落,绿树成荫,又无须多少照料养护。因此,小区绿化设计时,还是尽量安排多种树少种草,多一点耐贫瘠、耐践踏的植物,少一点高级娇贵的观赏品种。种下后易成活,日后能成荫,免养护或少养护,那对住户就是最实惠的绿化,可大大减少物业管理费中的绿化维护费开支。
如果开动脑筋,很多诸如防火、防盗、安全与卫生死角等问题也都能通过更加科学、合理、全面的规划设计而大大改善。总之,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力求科学、实惠,多考虑未来物业运行时的管理成本,尤其是规划设计时尽量不要给日后业主的物业管理增加经济负担,尽量不把问题留给物业企业去解决。而作为一个成熟的购房者,也不要为一些住房广告中华而不实的概念、噱头所迷惑,只有从实际使用的角度、物业管理成本的角度,对小区布局、建筑单体的设计细节,细细琢磨考量,才能对购房行为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建筑质量对物业管理成本的影响
物业的维修可分三方面:售后保修、日常维修、大中修。
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属于开发商的职责,但通常是开发商要求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去做,包括维修接待、登记、同施工安装单位联系、回访协调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也都少不了“几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几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几天内完成”等字眼。但即便只是联系、协调,也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入住前期,处理各种房屋设施质量问题,几乎占去物业公司一半的工作量。费用哪里来?让开发商来支付?你物业公司不想干(前期物业服务)了还差不多!自然是来自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了。
物业的日常维修费用通常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是物业服务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需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大、中修,费用虽不直接出自物业服务费,但也是要业主买单的。
总之,除一部分售后保修费用外,绝大部分维修费用总是需要业主来负担。如果建筑质量高,维修量则小,就能减少物业维修费用,从而降低需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不过,就目前尚不健全的建筑、房地产市场状况而言,购房者对建筑质量的选择大都只能是盲人摸象,凭运气了。至于定点购房者(如回迁户、特定的经商户等),更是毫无选择余地。只有规范和约束建筑商、开发商在建筑质量上的行为,同时依靠有关质量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健全质量管理机制,才能为业主提供质量过硬的物业,降低竣工后的物业修理维护成本,从而降低物业服务费用。同时,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也能从适于物业管理、降低物业服务费用的角度,探索怎样以适当方式对建筑质量,尤其是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进行控制的方式呢?
三、物业管理阶段如何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这个阶段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渠道有二:一是物业服务方式;二是物业服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明了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三种途径或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我们现在看到的多是业主或开发商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正规化、专门化的物业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秩序维护、维修运行、卫生保洁和绿化管护等。业内人士都知道,物业管理规模效益特别明显,拿普通住宅小区来说,理论上每一个项目一般至少要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使物业服务成本按面积分摊后,费用水平不突破业主可以接受的比较合理的水平。如单独管理一个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物业企业要维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转,只有选择收取较高的物业服务费,或是提供缩了水的物业服务了(除非有另外渠道的费用补贴)。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客观上还要求各个管理项目的面积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如二级资质要求的面积标准)才能维持企业必需的收支平衡,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小型物业企业又往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管理费用相对大型物业企业要高很多,往所服务的项目中一分摊,物业服务费不高才怪呢!
因此,只有比较大型的小区,或是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数个零星小区,选择一家有一定规模、实力的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时,业主才有可能获得比较实惠的物业服务价格。然而,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我国“小规模的物业”和“小型物业企业”不断生成,大量存在,占有着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是目前物业管理的“主流”。只有期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下大决心,拿出切实办法,使“两小”逐步退出“主流”,最终淡出市场。否则,物业服务费一般没有什么“性价比”可言的。
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方式,虽然得到《物权法》的明文认可,但显然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实际支持。其实,小区业主完全可以约定,由各家业主轮流清理小区卫生或者提供其他公共服务。这对于规模和共用部分面积较小、物业服务需求不大的小区来说,显然极大地节省了物业服务费支出,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这就是说,在业主不愿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也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为业主服务。例如,规模不大的小区,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一些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老人负责来客登记、车辆看管、小区保洁等,而无须选聘正规的物业公司。这样也可让业主大大节省费用。
至于物业服务内容,一般综合性物业公司都承诺提供较全面的服务项目。业主虽然也需要,但不一定非得照单全收。一些地方推出了菜单式物业服务办法,比如杭州市将物业管理分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五大类,每大类又细分成数个小类,每个小类服务等级均从高到低分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等级的高低,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业主可以选择需要的服务等级。笔者认为,除了选择物业公司,选择服务等级外,业主的选择范围、权利应该更大些,譬如,对服务大项的选择。如果业主认为某大项(如秩序维护服务)成本太高(这项服务让物业公司做的话,费用一般占到物业服务总成本的一半以上),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完全可以提出不要。当然,物业企业可以同意,也可以因此放弃签订合同。另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小区特点灵活选择专业公司(如维修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提供物业服务。总之,“点菜”比“合菜”要来得便宜、实惠。
也有人说,物业服务费的高低完全是市场的事儿,让业主和物业公司去商定。这种说法过于表面。只有开发商、建筑(规划)设计师、业主、物业公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关心,共同努力,从物业管理对象、方式、机制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把物业管理的成本降下来,合理、实惠、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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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9 8: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