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严/《昆明日报》/20110221
日前,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建设项目燃气设施工程费收取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的燃气设施工程费,今后将列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
目前,昆明主城区新建住宅小区水、电、通信等设施已进入了商品房价格构成,但煤气设施配套费依然根据建设成本向业主单独收取。由于各个小区配套费标准不同,引发的矛盾和意见较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就改革新建住宅小区煤气工程征收和管理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后,拟定了本《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近日正式执行。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价格(收费)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透明度。为此,市发改委把商品房配套建设费用直接进入房价改革,列入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完善形成机制工作方案》予以积极推进。《通知》的出台,表明我市在推行商品房配套建设费用进入房价改革中,燃气设施配套费正式纳入了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具体来说是,昆明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费今后将根据工程实际造价,由燃气企业向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协议收取。燃气设施工程费不能达成协议收取的,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双方企业确定,燃气企业和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费。
另外,昆明主城区内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燃气供气设施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如果业主需要建设,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由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测算成本,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审批后,根据工程指导价向住宅小区业主收取。主城区外的其它县(市)区,相同情况的燃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用,相应由当地燃气经营企业报(市)区发改局和住建局审批。
阅读:
8184
次
2011/2/21 17: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