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穗建城(1996)第461号文 执行日期: 1997-01-01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及省物价局〔96〕304号文《关于广州市合并配套设施收费项目的批复》的精神,对其中合并征收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则
1.对广州市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6%计收;零散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计收。
2.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同级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项目。
3.小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审批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包括在小区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等,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的规模不符合上述小区标准,不能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其他项目。
4.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建设费”收费费率按6%计收。
5.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剔除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不需安装的设备款、征地款(不包拆迁)、本合并收费所包含的各项设施的投资额、不可预见费的非基建投资等项目之后的投资额,建设单位在办理缴纳“建设费”时,应同时提供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有关投资总额构成的资料,或可行性报告中投资总额概算,以便据以核定基建投资额,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按照定额站的有关资料计算。
二、征收工作的具体运作
1.“建设费”由市建委派人在市政设施收费处设立的“建设费收款处”收取,具体在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内设点办理收费,建设单位交费后,有关收费点即开给“建设费”签证单及缴款证,建设单位凭“签证单”办理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凭“缴款证”到政府各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了一项或多项“配套费”的开发企业和非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持已交费的交费证明,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其余未交费项目的交费手续。
凡本方案实施后,已按新规定交了“建设费”的,可持“缴费证明”办理各配套设施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如无“建设费”收款处的缴款证明,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凡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配套费已经批准分期缴交或缓交的,仍要按原批准日期清交。
3.市建设银行及有关银行的各支行都要设立“建设费”专户,配合收取“建设费”,每月终了后五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全部“建设费”转入市建行三支行的“建设费”专户,以便统一划拨,投入建设。
4.“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由收款处于每月结束后15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建设费”扣除有关管理费后,按市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划入各配套设施经办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专户。
其开支由各“经办部门”与计委协同编制年度计划,由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根据计委下达的计划按进度拨款。
5.管理费按收费总额1.5%计提,用于组织收费部门的正常经费、业务费、职工福利和协助收费单位的奖励等。此项费用由建委掌握分配,批准开支计划,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三、“建设费”的分配办法
1.“建设费”原则上按各有关部门上报市物价局的九五年实收额为基数预测出的新年度收款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市政府核定实施。各具体配套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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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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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建委
(二)消防设施费 |市建委及消防局
(三)污水集中处理费 |市政管理局
(四)小区配套缺口资金|市财政局
(五)零散住宅配套费 |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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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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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委
(七)商业网点建设费 |市商业网点办
(八)人防设施建设费 |市人防办
(九)停车场统建费 |市建委及交通支队
(十)绿化配套费 |市建委及市绿委
(十一)邮政设施配套费|市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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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建设费”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对经营性的、有经济利益的配套设施项目,其投资应视其经济效益情况签定有偿使用合同。
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收取“建设费”后,市属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收费项目。今后如有中央、省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其收费比例调增现有标准,仍然合并征收。
四、其他
1.实施合并征收“建设费”以后,不再实行对已合并收费项目的减、免、缓政策。
2.上述各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商定解决办法,必要时发文补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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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2 1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