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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备案、信息公示、网上签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规定,市建委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现将用户备案、信息公示、网上签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或交易保证机构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的,网上签约前其系统操作人员应到中介协会办理北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http://www.breaa.cn,)用户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经所在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其系统操作人员应为已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交易保证机构应经市建委备案并已开设“专用账户”。

二、用户备案的具体流程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用户单位”)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点击“用户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备案申请表》。

(二)用户单位持下列材料到中介协会申请办理用户备案:

1、网上打印的《用户备案申请表》;(原件,加盖机构公章)

2、该用户单位系统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介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加密钥匙和登录帐号。

三、为保障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安全及信息安全,中介协会统一派发客户端软件并实施加密技术,系统操作人员凭加密钥匙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加密钥匙、登录帐号及密码。加密钥匙遗失的,须及时告知中介协会,以便工作人员注销其加密钥匙。如因遗失加密钥匙或密码造成系统损失的,中介协会将对遗失单位和遗失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用户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权限的分配和变更。

系统操作人员变更的,用户单位应及时向中介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具体流程为:

(一)用户单位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用户单位持下列材料到中介协会申请办理用户变更备案:

1、网上打印的《用户变更申请表》;

2、新增系统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介协会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变更用户备案的用户进行变更。

五、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买卖的存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将相关房源信息上传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外网(http://www.breaa.cn,以下简称“信息网”)进行公示,经信息网公示满24小时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操作。

已公示的房源信息有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可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信息变更,系统将重新计算公示时间。

选取多套房屋签订一个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源信息公示均须满24小时,方可进行网上签约操作。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用户备案后,凭加密钥匙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在“房源上传”模块录入本机构拟发布的房源信息。

应上传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包括:

(一)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坐落、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抵押信息(按所有权证记载填写);

(二)房屋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建成年代(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栏目,可不填写);

(三)房屋坐落所在典型区域、户型、拟售价格及房屋概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填写机构或分支机构及联系电话)。

七、公示的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发布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上传信息的(二)、(三)、(四)款内容。

经信息网公示后的房源方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八、同一房源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在录入房源信息时输入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人后系统自动默认显示房屋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只需填写联系方式即可。该房源信息公示时显示多家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九、存量房进行网上签约后,可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中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和买卖双方等信息由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自动生成,契税额、契税单据号、代理人信息可在下载打印的纸制申请书上手工填写。

十、申请书中原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资金划转方式与实际不符的,当事人应先办理存量房合同网上注销手续,并重新签约。城八区房屋的网上注销手续由买卖双方或代理人到中介协会办理;远郊区县房屋的网上注销手续可到所在区县房屋市场管理部门或中介协会办理。

买卖双方或代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一)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填写并下载打印的注销申请(双方签字盖章);(二)买卖双方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三)网上下载打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其余申请信息填写不规范的,可由权属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手工修改申请书。

十一、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由其合作的保证机构根据《关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中介〔2007〕004号)规定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进行网上备案。

十二、个人需要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发布房源信息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公示。

个人自行成交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如需进行网上签约,可委托中介协会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个人自行成交并与保证机构签订《划转协议》、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保证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划转协议》网上备案手续。

十三、用户备案到建设大厦(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委办事大厅102室办理;个人房源信息登记、合同购买、网上签约及政策咨询到建设大厦702室办理;咨询电话:6395955263958052。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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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032 次     2008/6/27 16: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