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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临建发[2012]143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委机关有关科室、单位,各建设单位,各装饰装修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独立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工程开工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基本建设管理。
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凡单独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装饰装修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3、有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4、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5、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办理施工许可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资料向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办理。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各责任主体有关职责承诺书(原件);
2、设计施工图审查相关材料;
3、建设工程交易证明、中标通知书;
4、施工(原件)、设计、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
6、建设监理项目(合同)备案证书;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原件);
8、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
9、建设单位提供无拖欠工程款兑付证明(原件)、施工单位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证明(原件);
10、有关规费缴纳证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劳务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11、市场行为证明;
12、施工许可踏勘报告单;
1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市外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已完成企业进临备案手续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资料向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二)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4、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原件);
7、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8、装饰装修材料归口备案证明;
9、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登记证明、监理费结算证明;
13、市场行为证明;
14、建设单位提供无拖欠工程款兑付证明(原件)、施工单位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证明(原件);
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相关罚则
(一)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装饰装修工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二)各市场主体要依法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基建手续,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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