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执行时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于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含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在2010年10月申报期缴纳时,应当开始适用《公告》所规定的预征率。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于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由于自查补税、稽查补税等原因,在2010年10月1日后缴纳时,仍适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二)规定的预征率。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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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 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