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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

  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第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2〕60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账按实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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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2396 次     2011/12/2 9: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