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修编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26-2006,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同时废止。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厅有关业务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强制性地方标准
2006-09-01实施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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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对《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 进行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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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的修订,随着江苏省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居住功能和环境质量提出更高、更新要求。为更好的适应江苏省住宅建设,本着“增、留、删、改和定性定量并重”的基本原则,对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必要修改。标准中部分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
主编单位: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废止
主要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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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中较现有国家规范、标准新增加的条文;用红字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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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中较现有国家规范、标准新增加的条文及强条;用红字区分,其中强条加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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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中低于国标要求的条文;用带下划线的文字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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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中需要强调的既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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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文说明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简称《问答》)中的相关说明。用黄字区分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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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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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底部为商业场所、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应遵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及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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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经济适用房属于本标准涉及范围,本标准专列了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标准。对我省近期兴起的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和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从使用功能分析,公寓具有居住、公共、服务等多种因素,其朝向、日照、通风、环境、隔声等方面很难达到住宅标准的要求,使用性质很难界定,故本标准不适用于此类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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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楼设计规范,公寓是住宅建筑的一种形式,公寓式住宅按住宅设计规范。酒店式公寓靠酒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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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酒店式公寓应具有酒店式的管理体系和模式;住户(或业主)应享受酒店式服务质量和设施,否则不能称酒店式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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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部分图集依据的规范已废止,这类图集虽未废止,都应重新修订,目前属于过渡期,设计使用这类图集应按现行规范予以复核,做必要设计更改说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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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1层至3层;
2 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
3 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
4 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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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等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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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标准是我省设计的统一标准,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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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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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提倡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很好的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宁静、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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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活习惯和居住习惯,做到精心设计、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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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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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智能化技术,开发利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生态住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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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住宅设计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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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生活使用的空间。
2.0.8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
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2.0.10 阳台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室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
2.0.11 平台(露台) terrace
供居住者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
2.0.12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
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
2.0.13 餐厅 dining room
供楼层居住者室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
2.0.14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
供居住者进入户门后使用的过度空间。
2.0.15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6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
2.0.18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20 架空层 overhead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22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3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4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ng
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
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
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
2.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
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2.0.29塔式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住宅。
2.0.30 单元式住宅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
2.0.3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32 室内净宽(长)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层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
2.0.33 商住楼 business living building
底部为商业营业场所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2.0.34 工人房 maid’s room
供家政服务人员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3、套型 ● 面积标准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并应设储藏室(或壁厨)、阳台。
1、国标中阳台列位设施而非空间,不是必备,底层庭院、顶层露台与之功能类似,可替代,不是必备。
2、没有起居室不能称之为住宅。
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使用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
|
居住空间数量(个)
|
基本空间
|
辅助空间
|
起居室
|
卧
室
|
厨房
|
卫
生
间
|
储藏室(壁橱)
|
阳台(平台)
|
餐厅
|
工作室(书房)
|
儿童室
|
一类
|
2~3
|
●
|
●○
|
●
|
●
|
●
|
●
|
|
|
|
二类
|
3
|
●
|
●●
|
●
|
●
|
●
|
●
|
|
|
|
三类
|
3~4
|
●
|
●●○
|
●
|
●○
|
●
|
●○
|
●
|
○
|
○
|
四类
|
4~5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必须设立,表示一个完整的使用空间
○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儿童室可计入居住空间。
双阳台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
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应分区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
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3.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
上述两条目的空气质量、卫生;私密性,人性化。国标仅要求安全、舒适、卫生基本要求
3.1.6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3.2 面积标准
3.2.1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面积不宜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套型面积分类
套型
|
使用面积(㎡/套)
|
阳台投影面积(㎡/套)
|
一类
|
44
|
4
|
二类
|
57
|
5
|
三类
|
75
|
5(设双阳台为8)
|
四类
|
85
|
5(设双阳台为8)
|
说明:
1、使用面积以标准层计,不包括阳台面积。阳台使用面积另有要求。
2、经济适用房最低使用面积另有说明。
3、一类、二类较原国标高了10m2;三类、四类高了近19m2。
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套型
|
使用面积(㎡)
|
备注
|
基本空间
|
卧室
|
主卧室
|
各类套型
|
14
|
|
双人卧室
|
各类套型
|
10
|
|
单人卧室
|
各类套型
|
6
|
|
起居室(厅)
|
一类
|
12
|
|
二类
|
15
|
|
三、四类
|
18
|
|
厨房
|
一、二类
|
5
|
兼餐厅时不应小于10㎡
|
三、四类
|
6
|
卫生间
|
一类
|
3
|
|
二、三类
|
4
|
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增加3㎡
|
四类
|
8
|
应设双卫生间
|
储藏室(壁橱)
|
一、二类
|
1.2
|
|
三、四类
|
2
|
|
辅助空间
|
餐厅
|
三类
|
7
|
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
|
四类
|
10
|
工作室(书房)
|
三、四类
|
7
|
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
|
儿童房
|
三、四类
|
6
|
4、使用标准
4.1卧室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
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
4.1.4 次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
4.2 起居室(厅)
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2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90m。
4.2.3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30m。
4.2.4 起居室(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00㎡。
4.2.6 单侧向采光、通风的起居室(厅)的轴线进深不宜大于8.00m。
4.3 厨房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宜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50m(国标2.10m)。注意:炉灶位置与排油烟机位置矛盾问题
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不应小于2.00m。
说明:厨房净宽是指结构墙面完成后的尺寸。
4.3.4 厨房应设置油烟气排放的竖井。
说明:直接预留洞强排做法不满足标准要求,否则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4.4 卫生间
4.4.1 住宅套内共用的卫生间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排气的竖井。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跃层套内除厨房外其它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5 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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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住宅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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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储藏室最小边净长不应小于1.00m。储藏壁橱净深不应小于0.60m,净宽不应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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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和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4.6 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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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一、二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三、四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和宜设服务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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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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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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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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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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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阳台应设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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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住宅建筑规范是中强条)。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7层高、净高
-
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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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高度上限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过于挑高住宅的层高改作他用,但起居室、餐厅局部挑高空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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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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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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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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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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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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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地下室做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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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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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架空层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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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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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设置单间汽车库时,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4.8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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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单元外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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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应开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得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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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小别墅地面汽车库规范没有要求设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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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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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8.3 门洞口最小尺寸(m)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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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高度
|
带气窗门洞口
|
高度
|
门高
|
单元外门
|
1.20
|
2.10
|
2.40
|
2.00
|
套型户门
|
1.00
|
2.10
|
—
|
—
|
起居室门
|
1.20
|
2.10
|
2.40
|
2.00
|
卧室门
|
0.90
|
2.10
|
2.40
|
2.00
|
厨房门
|
0.80
|
2.10
|
2.40
|
2.00
|
卫生间门
|
0.70
|
2.10
|
—
|
—
|
储藏室门
|
0.70
|
2.10
|
—
|
—
|
阳台门
|
单扇 0.80
双扇 1.20
|
2.10
|
2.40
|
2.00
|
自行车库门
|
单扇 0.90
双扇 1.20
|
2.00
|
—
|
—
|
说明:1、洞口两侧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计算高度。
2、洞口高度已提升至2.10m(自行车库门除外);
3、增加了自行车库门2.00m,储藏室门的2.10m的要求。
底层做为储藏室的建筑,所有门洞是否一定要求大于2000mm(如车库门、底层阳台底通道)《问答》中:每家的小贮藏室门可小于等于2.0m(个人认为:不能过底,仅考虑扣除墙面装修材料厚度及门框图集规定尺寸的余量),但进入公共储藏室空间的各出入口及其过道净高应大于等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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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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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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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算起,保证净高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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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共上人屋面的门窗,应采取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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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开向走廊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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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宜采用落地窗。
4.9 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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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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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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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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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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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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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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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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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套内楼梯踏步面与顶面(或突出物)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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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公共临空楼梯应做挡台,户内跃层小楼梯可免,因在自己家里各方面会更注意,做了当然更安全。10cm高的栏杆翻边(挡台)应作为栏杆构造的组成部分,因此不算可踏面(个人觉得应看挡台的宽度是否超过220mm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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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落地窗或玻璃幕墙的室内防护栏杆的下部应作100mm高的挡台,目的在于保护玻璃,而不是防护人体坠落,如不这样做或挡台高度不够,属栏杆构造不到位,尚有缺陷,但不违反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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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五)-第10条中说明有误--“不管挡台的宽窄,大于100mm高的挡台就应视为可踏面。“
4.10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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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7层以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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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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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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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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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11层及以下需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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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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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跃一层不计层次,跃两层则总数加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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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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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 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设施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80m,电梯和楼梯共用候梯厅或平台不应小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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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 中高层、高层住宅设有地下室停放汽车时,每个单元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停放汽车或自行车时,电梯可不停站,楼梯应通向半地下室。
4.11 出入口 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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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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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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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或信报柜、信报间,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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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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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雨棚应坚固,不碎,能遮住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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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6层及6层以下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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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建筑标准中是强条,原设计标准不是)
4.12 装修(国标无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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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外墙饰面宜采用外墙涂料,高层住宅不宜整体采用外墙贴面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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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4 公共用房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住宅建筑标准中是强条)(防水措施不代表加防水层,规范不指定具体措施,各地采用成熟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4.14.5 自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2、出入口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40m,门洞高不应小于2.00m;
3、自行车库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 环境标准
-
5.1日照
-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国标中非强条)
-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住宅建筑标准中是强条)
-
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注意:该条在《住宅建筑规范》中是强条,而本标准未列为强条)
6、节能标准
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6.1.5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性能性指标的方法进行(注意:该条在《住宅建筑规范》中是强条,而本标准未列为强条)
-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即施工图审查的重点)
-
6.2.3住宅的楼梯间,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设置保温隔热层。
-
6.2.4 住宅采用凸窗挑出墙外的底板、侧板和顶板;封闭阳台架空挑出墙外的顶板、侧板和顶板,均应设保温隔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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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宜采用固定或活动遮阳,遮阳率应达到80%(该条出自《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5.2.1,注意:该条在《节能设计标准中》中是强条,而本标准未列为强条)
关于遮阳的说明
1、窗内设布帘、竹帘等内遮阳措施是个误区。因为,太阳辐射热量透过玻璃而渗入室内,窗帘成了贮热器,达不到遮阳节能的目的;
2、遮阳率达到80%,是指夏至日全天直射阳光被遮挡系数平均达到80%。
3、《问答》中:建筑遮阳应在设计图纸中有明确的造型、材料、构造和大样的要求,也可采用活动遮阳产品,要具体指出形式和使用部位,不能交甲方自理。
别墅节能
《问答》中:,别墅是最高档的居住建筑,因此节能要求更高,也有经济条件做得更好。当然为了突出别墅的个性和差异性,且别墅的总量相对要少得多,因此对诸如体形系数、窗墙比等方面的指标,可以比一般住宅有更大的弹性,不足之处可以用墙体保温、隔热、遮阳;提高外门窗保温性能等采暖空调方式来处理,用综合指标对别墅节能进行评价。
带阁楼的屋面保温
住宅建筑中的阁楼空间屋面,即使做贮存空间也应做与平屋面一样的保温隔热处理,如做居住空间,则更应做考究的保温、隔热构造以满足舒适性要求。
6.3 性能性指标
-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
说明:住宅节能设计也可采取“性能性指标”。所谓性能性指标,就是直接对住宅在某种标准条件下的理论上采暖、空调能耗规定的一个限制,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
该要求较原省设计标准有了改进。
7 设施标准
-
7.1.4 住宅的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应采取外排水方式,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外墙临近窗的部位。必须采取内排水时,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含阳台),应设在共用部位。
-
7.2.3 (空调)室外机搁板当与相邻住宅套型的搁板并联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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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室外机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
-
7.4 无障碍设置(内容基本同《住宅建筑规范》)
-
7.4.2.6 门槛高度及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8 消防标准(与工程监督相关内容)
8.4.7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
说明:住宅走道不应作为扩大的前室,但对一些确有困难的住宅,每单元每层不应超过3户的户门开向前室,而这些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4.8 敞开楼梯间设置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说明:敞开疏散楼梯间用于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楼楼梯间。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问答》中:说明前提是从第十层起设连廊,如不设应设封闭楼梯间。《问答》中:楼梯在屋面连同是要确保火灾时两楼梯安全互通,如果要穿过私人住户空间即做为未连通。
8.4.11 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的规定:
说明: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当楼梯间没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是必须先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
8.4.11.3 住宅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8.4.12 通至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即塔式或单元式7层及以上的楼梯间)的门为普通玻璃门,且应向外开启。
8.4.18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8.1 10层及十层以上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
8.4.18.2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住宅层次计算
-
1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而高出室外地坪面设汁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50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人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
2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 建筑层数;
-
3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的层高超过3.OO 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OO m进行层数折算,余
-
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人建筑层数;余数 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 结构标准
-
共11条,全为强条,均出自《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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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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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宅结构应按批准的本地区抗震设防区划确定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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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宅结构应根据结构材料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进行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
-
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
6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
7 住宅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
8 住宅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并避免因局部结构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
9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连体结构构件的连接及其周围的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计算,采取可靠抗震加强措施。
-
10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防潮措施。
-
11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加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
主要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了住宅结构的基本要求。
-
其中条款:
-
较大洞口两侧要设构造柱加强,多大的 洞口算较大的洞口?《问答》中:一般讲,内纵墙和横墙的较大洞口,指2000mm以上的洞口,外纵墙的洞口由设计人员根据开间和门窗洞口尺寸的具体情况确定。
-
11 住宅设计面积计算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
11.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工作室、工人房、儿童房、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橱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该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11.0.4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之和;
2 套内墙体面积时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其分为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是指套型之间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等共有墙体;非共用墙是指套内分隔墙的墙体;
3 套内墙体面积的计算方法:共用墙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12经济适用住宅基本标准
-
12.1.1 经济适用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或过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
12.1.2 经济适用住宅套型分大套、中套、小套、单室套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最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12.1.2的规定。
表12.1.2 套型分类和最低使用面积
套型
|
居住空间个数
|
最低使用面积㎡
|
大套
|
3~4
|
52
|
中套
|
3
|
42
|
小套
|
2
|
34
|
单室套
|
1
|
25
|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
12.1.3 经济适用住宅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12.1.3的规定。
套型
|
基 本 空 间
|
起居室
|
过厅
|
主卧
|
双人卧
|
单人卧
|
厨房
|
卫生间
|
阳台
|
大套
|
12
|
—
|
12
|
10
|
6
|
4
|
3
|
4
|
中套
|
12
|
—
|
12
|
—
|
6
|
4
|
3
|
4
|
小套
|
12
|
—
|
12
|
—
|
—
|
4
|
3
|
3
|
单室套
|
—
|
5
|
12
|
—
|
—
|
4
|
3
|
3
|
表12.1.3 住宅功能使用面积(㎡)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12.2 使用要求
-
12.2.1 经济适用住宅基本空间使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主卧室不应小于3.30m;次卧室不应小于3.00m;小卧室不应小于2.40m;
2 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3.30m;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0;
3 过厅无直接采光时,宜靠近户门或厨房布置;
4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单排布置设备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不应小于1.90m;
5 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6每套住宅应设一个开敞阳台或平台,阳台净深不应小于1.10m,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
12.2.2 经济适用住宅层高宜为2.80m。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或过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
12.2.3 经济适用住宅的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
-
12.2.4 经济适用住宅除上述条文外,还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不同之处:卫生间未提通风采光;卫生间门不能开在厨房内;未分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统一净深为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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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11: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