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区,凡多层住宅区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别墅区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多层住宅区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别墅区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项目,经市房地产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凡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定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邀标、议标项目的投标。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即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五、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的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开标前1—2天内,从市房地产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六、备案要求
(一)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局备案:
1、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规划总平面图;
3、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设计图纸;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局备案:
1、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七、本通知实施后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市房地产局签发的《中标备案通知书》。
八、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由市房地产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中止招标、宣布无效招标:
1、未办理项目招标前和中标后的备案等手续;
2、隐瞒物业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情况的;
3、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十、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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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6 17: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