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3月10日17:00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方式反馈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处。
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0号
邮编:650051
联系人:沈迎春 王俊
联系电话(传真):3110257
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的工作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依法查处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凡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以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直属机构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直属机构党政一把手是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直接责任单位,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
国土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及地面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管理;负责房屋评估、危房鉴定、证照核实、物管公司资质评审;配合做好临违建筑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界定违法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置;
工商部门对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对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宣传部门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对违法建设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电力、通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政府做好临违建筑的用电、通信管理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加层,不得私搭乱建。对已存在的违法建设,必须率先拆除。
第七条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平台,鼓励市民积极拨打12319举报电话,对受理举报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通知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相关部门在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以及停水、停气、停电、通信等方面要给予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在接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应在政务网上及时公示;对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函告相关部门及时对违法主体行处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结果,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公布。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举报,避免新的违法建设产生,对住户装修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小区的建材要加监管,掌握其使用用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第十一条 新的违法建设一旦产生,应坚决予以拆除,拆除工作由区县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违法建设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支持、参与、配合;在辖区内需要2个以上街道(乡镇)办事处联合行动的,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需要跨区行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直属机构应设置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对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违法建设,各级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
第十三条 建立商品房监理由监理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度。监理单位实施独立监理,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具体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
第十四条 建立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项目批后管理工作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许可少批多建的建设项目,对多建部分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一律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并严厉处罚;
对违反施工许可未批即建的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一律严厉处罚,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对改变设计结构及“开窗破门”将住房改为商铺的违法建设,一律要求按原设计进行改正,并对建设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及中介服务机构,一律实行严厉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信用不良记录公示,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予以扣分,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参加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采取交定金登记、售房卡等变相卖房行为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建设项目有欺诈行为的虚假广告,由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实施“扣分”管理制度。对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的,应降低资质等级并依法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听劝阻、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的临违建设违法当事人,应从重处罚。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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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8 1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