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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余建字[2009]71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各监理公司: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套检验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建质[2007]12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顺利实施,我委组织制定了《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住宅工程 质量 分户验收 细则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安质监局

新余市建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安全和房屋使用功能,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的范围不包括住宅楼内的楼道、电梯厅、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

第五条 分户验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内容:

(一)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 门窗工程质量;

(三) 栏杆安装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 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九) 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组成分户验收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已选定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二)分户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本办法《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表1)要求进行;

  (三)分户验收检查中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印章的《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和《新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3)。

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时,应附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七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一式伍份,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第八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物业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5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住宅单元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单元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三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表格下载: http://www.xycb.gov.cn/uploadFile/softdown/20090605584678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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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907 次     2009/12/23 1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