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发〔2007〕10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度降低,但不得低于20%)。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使用权后,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存项目资本金,并约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留存一定比例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应当确定在项目资本金的百分之五以下。不签订或不履行开发建设合同的,不予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按相应比例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 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他必备条款(违约责任及变更解除条款)。
第十二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发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
(二)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65%。其中,项目属多层的,已建房屋在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
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0%;项目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面积的四分之一时,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时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应当在审验核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并确认拨付申请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条件下拨付项目资本金。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妥善处理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等遗留问题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实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达到《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备案,受让人必须具有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的货币资本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开发项目在佳木斯市媒体上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阅读:
8685
次
2009/11/24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