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9〕22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9〕22号),现就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整治范围
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二、工作内容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收集、上报的同时,对发现的“房中房”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时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中房”整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将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曝光;
(二)取消当年的“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项目评选资格;
(三)已取得“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的,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取消荣誉,并作摘牌处理;已取得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荣誉并摘牌;
(四)两年内不推荐晋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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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8 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