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0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建设规范和《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以及国内先进地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住宅建设汽车库、文化体育设施等配套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住宅汽车库配套标准
1别墅项目户均配套不少于2个汽车位;
2商品住宅项目户均配套不少于1.2个汽车位;
3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用房项目每户配套不少于0.8个汽车位。
二、新建住宅文化体育活动用房配套标准
住宅新建项目建设规模小于1000户的按每1000人配套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动用房建筑面积75~100平方米(其中含图书阅览室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75~100平方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规模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300人,增加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
三、新建住宅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配套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小于1000户的按每1000人配套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100~200平方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规模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300人,增加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20~40平方米。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主要指文化场地、健身场地、网球场、篮球场、门球场等。
上述配套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已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住宅开发地块住宅配套设施仍按出让条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对已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用房的住宅配套设施按原标准执行。
阅读:
10242
次
2009/5/18 10: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