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与市财政局在2008年7月份联合发布《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为进一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统一执行时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可在2009年3月1日~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
咨询单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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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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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