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价服[2009]1号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改进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 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凡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为别墅和低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他各类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2、提倡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标书中明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中标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需超出七级收费标准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集体审议,在最高不超过七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确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5、政策性保障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未实施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6、2006年1月1日之前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同等级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委会审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其他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住宅区内业主机动车辆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约定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停车服务包月收费,也可采用临时停车服务计时收费。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一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按每小时1元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二十四小时内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辆。
2、需在公共车库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单独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电费合理分摊,按实收取。
3、带有电梯的住宅,电梯到达起始层的用户,电梯使用费收取与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予以减免。
三、进一步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诚信服务,接受业主监督。
2、对前期物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住宅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物业管理的业内人士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等级收费,达不到相应等级服务的物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公示督查结果、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推进其规范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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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 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