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262号)
物业管理小区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执行《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标准》,经存车业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小区甬路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标准,按3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小区固定车位是指小区内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指定位置连续存放同一辆车1月以上的车位。物业管理小区非固定车位临时存放机动车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存车收费标准的函复》执行;包月存放摩托车等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类包月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小区车位费须使用专用票据。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机动车存车业务,需按本市有关规定归口市公安局所属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办理存车收费手续时,须持区(县)存车业管委会颁发的《行业管理合格证》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存车业务的商品住宅小区,应按程序补办《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车位收费标准
1)具备照明、喷淋、磁卡管理等设施,停车较完善的大型停车场(库/楼):
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300元/月车位,
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500元/月车位。
2)具备3级停车场设施条件,并有简易遮盖、照明设施的停车场:
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150元/月车位,
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240元/月车位。
3)无任何遮盖设施,含柏油、水泥、花砖、锁砖、草皮砖等地面的露天停车场:
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60元/月车位,
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120元/月车位。
根据《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收取机动车费用,必须持有经本市存车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行业管理合格证》及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未领取行业管理合格证及《收费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不得向业主收取停放机动车费用,业主有权拒交。住宅物业管理小区不准超标收费、超范围或异地经营,不得扰民。《行业管理合格证》及收费项目表须悬挂在物业小区办公室明显部位,以便业主监督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665号)
一级是具备照明、喷淋、磁卡管理等设施,停车较完善的大型停车场(库/楼):
排气量小于等于1.8升300元/月/车位,
大于1.8升小于等于3.0升400元/月/车位,大于3.0升500元/月/车位。
二级是有简易遮盖、照明或安装道闸设施的停车场:
排气量小于等于1.8升120元/月/车位,
大于1.8升小于等于3.0升160元/月/车位,
大于3.0升200元/月/车位。
三级是指无任何遮盖设施,含柏油、水泥、花砖、锁砖、草皮砖等地面的露天停车场:排气量小于等于1.8升60元/月/车位,
大于1.8升小于等于3.0升90/月/车位,
大于3.0升120元/月/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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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