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印发实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的批复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关于请求同意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的请示》(穗物协请 [200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组织实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请你会依照该制度及《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复。
二○○八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是广州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即物业项目的管理处主任或经理)的执业信用考核证书,限于持证者在任职期间使用。
(三)《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统一颁发。
(四)《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须经年检合格,方可继续持用。
(五)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的颁发、年检、变更、注销、更新及有关资料、档案、记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六)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为公布《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及其持证人的相关资料的专业网站,网站提供浏览、查询功能。
二、证书的颁发
(一)颁发对象
广州市辖区内在职的物业项目(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负责人(即该物业项目的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或经理、副经理,以下统称物业服务经理)。
一个物业项目可核定1-3名物业服务经理。
(二)颁发条件
1、物业服务经理所在的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物业服务经理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办理程序
1、物业服务经理通过本人所在的服务机构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点击下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申请表.xls),并提交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及从业岗位证书。
2、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核定申请人符合颁发条件后,10日内给予颁发《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三、证书的使用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是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任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同时使用。
(二)广州市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进行考核打分及记分处理的情况将记录在《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中的“考核扣分记录”栏。
物业服务经理被一次性记录扣10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按《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的规定注销其证书,并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
四、证书的年检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检制度。
(二)《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年检工作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
(三)年检办理程序及条件
1、物业服务经理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通过本人所在的服务机构到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年检。
2、年检合格的条件:
(1)物业服务经理所在的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具备合格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物业服务经理具备合格有效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物业服务经理在一个年度被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记分、且累计记分未超过规定分值。
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物业服务经理所持有的《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中的“年检合格记录”栏注记“年检合格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年检合格日期”为证书的有效延续日期,物业服务经理可继续持用证书至该日期。
不符合年检合格条件的,《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予以注销,同时在网站上公布。
4、物业服务经理应在《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中的“年检合格日期”前1个月内,到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年检手续。超过“年检合格日期”未办理年检的,《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不再有效,并在网站上公布为“过期”。
5、《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超过“年检合格日期”未办理年检的,3个月内可通过物业服务经理所在的服务机构申请补办。超过3个月未补办年检的,予以注销。
五、证书的变更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只可作服务项目及服务机构的变更,证书的其他内容(包括“考核扣分记录”、“年检合格记录”)均由物业服务经理在持证的有效期内延续使用。
(二)物业服务经理变更服务的物业项目或服务机构的,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的服务机构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变更。
(三)经物业服务经理所在的服务机构及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中的“物业项目及变更记录”栏与“服务机构及变更记录”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为证书的有效变更。
六、证书的注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予以注销,并在网站公布,证书一经注销,物业服务经理不得继续持用:
(一)物业服务经理被一次性记录扣10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
(二)年检未合格或超过“年检合格日期”3个月以上未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报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遗失补办的原《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
七、证书的更新
(一)遗失补发
物业服务经理遗失《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的,可通过所在的服务机构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补发,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核查符合条件后,给予重新颁发证书。遗失补发的证书采用新的证书编号,其余内容与原证书一致;原证书予以注销作废,并在网站公布。
(二)满录换证
《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中的栏目记录已满的,物业服务经理可直接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更新。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原证书上的“备注”栏注记“已换新证”并加盖公章后,给予重新颁发证书,新的证书保留原证书编号;原证书可交持证人保存。
(三)重新上岗
物业服务经理因一次性记录扣10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满10分而被注销《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符合《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参加物业服务经理培训且合格的,可依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重新颁发证书,并采用新的证书编号。
八、附则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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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1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