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房管[2000]95号
各县(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部门、绵阳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及各住房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保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和使用,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安全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0]0068号)和《绵阳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绵府发[1998]116号文件)精神,结合绵阳实际,现就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还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归集标准和办法
1 本文放文之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出售且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还房,下同)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一次性或分期向产权人收取,统一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统一管理。
2 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开工、在建房和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1.5%的比例一次性缴交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管。
3 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比例缴交,由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财政部门缴交,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维修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明细帐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
2 商品房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实行专户存储代管,根据维修需要,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财政部门按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专户储存,根据维修需要,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维修基金。
三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业主转让房屋使用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四 物业管理企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实行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帐制度等。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财务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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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1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