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价房〔2007〕10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近年来,由于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大户型住宅的增多,特别是燃油价格的大幅提高、劳动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垃圾外运距离的增远等原因,造成了住宅装修垃圾运输成本的大幅上升。鉴于上述原因,为切实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住宅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市区住宅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按以下标准收取清运费用: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200元;
2、建筑面积在10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的,每户250元;
3、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包括别墅),按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20元。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将装修的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如业主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二、非住宅房屋装修所发生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阅读:
20076
次
2008/9/17 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