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二年以上:
(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业主提出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本物业区域内百分之五至十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提出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后的三十日内,具体指导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宅房出售单位)代表5至9人组成。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十五日之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九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确定,一百平方米以下的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人计票)。 房屋所有权共有的业主,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业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投票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不计投票权: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地面架空房、共用走廊;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停车(场)库; (四)已向业主公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第十二条 业主、业主大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召开程序等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30日内,应将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持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主大会备案登记证书》,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专人保管。业主大会行使权利义务的文件,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大会授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按照地方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届满三个月前,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小组,筹备换届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资格终止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10日内,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施行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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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1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