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价房发〔2001〕304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国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及设备、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修、服务及提供其他与业主、使用人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 依据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内容、质量等不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保管、汽车占道停放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绿化管理、安全秩序及公共设备维护等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项目包括:
(一)管理服务费。含公共部位清洁卫生、绿化、安全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等。
(二)日常维修养护费。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屋顶、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共用天线、消防设施、道路、路灯、围墙(栅栏)等。
(三)车辆停放费。指室内、外车辆保管、汽车占道停放收费等。
(四)特约服务费。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的特约服务如搬家、运送液化气、接送孩子等。
(五)代收代缴费。代相关部门向业主和使用人收缴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收视等收费。
凡实行代收代缴的收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按用途性质填写物业收费申请表,征求业委会(业主代表)意见后,附收费标准核算资料及资质证、营业执照、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复印件,报价格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收取。需预收的,预收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待销房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日常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30%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费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执证上岗,佩带标志,开据发票,认真填写住户手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物价检查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计收费用的;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的;
(四)收费员不按统一规定,接受培训,无证上岗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闫良区、临潼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ΟΟ二年元月起执行。
阅读:
15290
次
2008/8/8 13: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