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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柳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市场行为,增强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形成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途径,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信用档案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的纪录,是物业企业的信用名片。凡在我市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在我市承接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都必须进入我市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的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项目情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

三、物业管理信用档案信息将在市建委网站上公布。

四、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项目情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申报,各城区建设局负责企业信用档案变更的初审及对辖区内有管理项目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建委负责审核、登录到网上。

五、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六、以下情况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录到涉及责任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公布:

1、被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2、被管理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3、在《柳州日报》、《柳州晚报》、《南国今报》上被媒体披露曝光的不良行为,经城区建设局、市建委核实的;

4、被业主、业主委员会投诉经城区建设局、市建委查实属不良行为的。

七、不良行为经确认后记录到信用档案前告知企业,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每个企业每年度以总分100分为起点,每项不良行为根据其程度不同记1~10分,从总分中扣减。

九、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后一个月内,不良行为通过整改后予以纠正的,企业可申请记录“已整改”。已整改的不良记录在年内核算总分时,可依整改时间、整改程度适当加分,但所加分分值不超过50%的记分值。

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项目评优、参与招投标的基础数据和重要参考指标。

十一、为做好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基础工作,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附件1~附件5的内容,认真、如实填写信息和情况,于2007年6月20日之前将表和资料交到市建委物业管理科。

十二、不良行为从2007年6月1日起为起点记录。

附件:

 1、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3、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5、企业获奖情况

6、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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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429 次     2008/8/5 16: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