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京发改〔2005〕2662号)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收费 通告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
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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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1 15: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