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十二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物管分工意见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8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520份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区、县物业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工作。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申报的初审,以及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5、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7、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区或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家)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区、县房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投诉。
4、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与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省、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城区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家)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市、区、县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县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2、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配合、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协助住宅小区业主做好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工作。
4、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5、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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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1 11: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