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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新文明字〔2000〕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目的是为广大群众创建一个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建设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保证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拓展社区服务,维护治安秩序,美化居住环境,丰富文体生活,普及科学知识,密切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四条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的先进居民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各基层的有效载体,是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面优化城市社区各项功能的重要途径。各地要确立创建目标,强化创建意识,制定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争取尽早建成文明社区。 

    第六条 文明社区建设的基础是文明小区、文明单位建设。文明社区是在各文明单位联建文明小区的基础上,在区街统一协调组织下,由两个以上文明小区联建和共建的文明片区。

    第七条 文明社区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把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会牵头组织,以社区内文明小区、文明单位为骨干,组织社区内居民、单位共建联建,共同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八条 文明社区须达到以下六条标准:

    (一)社区服务好

    1.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服务内容涉及面广,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挂牌服务,优质服务。

    2.服务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大力开发第三产业,积极开办教育、文化、法律、心理、就业、家政等多方面服务项目,让群众安居乐业。社区要具备最基本的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站、便民食堂、便民商店、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自行车停车棚等。

    3.积极做好工作,转变就业观念,开办社区服务,增加就业门路,在解决待业青年和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方面成绩显著。

    4.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本着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措施落实的原则,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社会安全、智力咨询、文化娱乐等便民服务活动。烈军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有常人照顾,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定期得到走访慰问。

    5.对居民急需的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和急病救护等应急服务实行有偿或无偿服务,做到随叫随到,不误时,不误事。设置公用电话、行路方向平面图和楼院幢号标志,方便居民群众。

    (二)社会秩序好

    6.社区单位和居民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群众踊跃参与,普遍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社区无"黄、赌、毒"为害,无重大刑事案件。

    7.社区治安组织健全,群防群治,成立了联防队,有专兼职治安员和业余消防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完善,制定了定期的例会制度、安检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和激励奖惩制度等。

    8.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实得力。综合治理技术和人工防范措施落实。车辆停放有序,社区内基本消除偷盗、火灾及其他事故。

    9.有专门的帮教小组和健全的帮助措施,帮教活动开展经常,努力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转化。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及时调解民事纠纷,无因民事纠纷激化而酿成的违法犯罪案件和伤亡情况。

    10.坚持抓好对社区青少年的教育,以面对面的教育方式为主,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相结合的教育网络,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1.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实行规范管理,对暂(寄)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不失控。认真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环境建设好

    12.社区内道路全部实现硬化,路面平整,清洁,通畅,两侧环境整洁、美观。

    13.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装置整洁完好,单位、居民楼院整洁、卫生,90%以上达到甲级卫生标准。

    14.垃圾箱(房)布局合理,便民利民,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密闭中转,日产日清。

    15.居民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无乱丢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地吐痰和随地大小便等不良现象;无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及其他动物,基本做到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16.社区内一切可绿化用地基本实现绿化,绿化率不低于33%。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黄土不见天,无侵绿占绿现象。公共绿地植物种类丰富多样,乔、灌、花、草配套结合,基本达到美化要求。

    (四)社区管理好

    17.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组织,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代表等参加。管理队伍整体素质高,对社区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佩带明显的标志牌。

    18.制定完善的社区管理制度,如思想政治工作、待业人员就业、治安、环保、卫生、绿化、调解、计划生育、物业、外来人口教育、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各项制度实施得力,赏罚分明。

    19.社区居民和各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营造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的良好氛围。

    20.社区管理资金保证经常。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会负责,采取政府财政给一点、街道出一点、物业管理抽一点,社区居民集一点等方式筹集社区管理资金。

    (五)文化生活好

    21.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思想文化教育有阵地,有活动。

    22.组织经常性的、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充实。

    23.经常开展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普遍形成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社区实行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文化、法律、技能等各种教育。

    24.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抵制和禁止黄色、淫秽的文化制品,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无赌博、吸毒贩毒现象。

    (六)人际关系好

    25.居民自觉遵守《市民守则》、《文明公约》和《八要十不准》规范。成立文明市民学校,普遍开展社会主义道德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积极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文明户"和"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形成争当先进、争创文明的良好风气。社区多数家庭建成"文明户"和"五好家庭",多数居民成为文明市民。

    26.开展经常性的"三德"教育,提高社区居民道德素质,住宅区无扰民行为,无污染环境行为,无互相敌对行为,造就社区团结和睦、友爱互助的社区人际关系。

    27.普遍开展争创敬老爱幼活动,争做好儿女、好媳婿、好邻居活动,树立互帮互助典型,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28.各民族团结互助,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主动维护社区秩序的稳定,共同搞好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同有关部门根据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细则,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市和办事处要根据文明社区标准,结合社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社区创建规划、措施和完成期限,把创建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

    第十一条 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会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教育居民增强创建文明社区意识,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群众主动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楼院"和"文明户"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区域共建的创建格局,提高共建活动的水平和实效。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并指导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会具体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分文明示范社区和文明社区两种,文明社区由所在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地、市、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文明示范社区由地、市、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

    第十六条 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社区由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同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会管理,二年届满后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社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文明社区每年复查1次,对质量下降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命名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文明社区荣誉证书、荣誉牌匾或建立命名纪念物,并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社区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二十条 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文明示范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示范社区"牌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创建文明社区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社区主管领导和主要工作人员予以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当地党政部门批准,发给一定数额奖金,予以重奖。对其他有功人员和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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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639 次     2008/6/23 1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