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2〕34号
二○○二年四月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管理水平,塑造城市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发建设的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商业建筑、大厦写字楼等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土地出让金加收1%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收取,商品房开发部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作为招投标拍卖条件之一对外公布,招标拍卖实现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同土地出让金一并代收,并将代收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主要用于老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及环境面貌恢复性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据,向建设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后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程序,应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老旧小区整治计划及资金使用预算,然后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并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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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6 1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