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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住宅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





徐房发〔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2-24 发文单位: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维护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开工前,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等。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房屋装饰装修应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承重墙;
    2、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3、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4、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5、在房顶私自加盖房屋。
    房屋装饰装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阳台和窗户外安装防盗网和晒衣架所用的材质、颜色、标准、尺寸,应按物业企业的统一标准规定进行;
    2、业主安装排气扇、空调机、太阳能应在物业管理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擅自改变布局;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装饰时,不得违反环保等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影响业主正常的休息和生活等。
    物业企业应通过《业主手册》、宣传栏或业主须知等多种手段向业主进行宣传,广泛告知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禁止的行为和注意的事项。若出现业主在装饰装修中违反规定从事上述禁止行为,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物业企业应书面告知业主,同时要求业主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违反有关规定,可向房产稽查部门举报。
    四、物业企业应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和施工人员的管理。
    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物业企业应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押金和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法规规定,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饰企业违反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物业企业对施工人员应加强管理,制订《施工人员管理规定》,装饰企业应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名单,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徐政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城镇垃圾处置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置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物业企业不得借业主装饰装修房屋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加大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的法规规定的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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