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和拱墅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二、杭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和拱墅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三、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内需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须由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所在区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公室收费管理资质审定后,取得收费管理资质,并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可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住宅小区周边道路需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指定单位具体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负责实施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手续;负责实施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手续。
(三)凡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一律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杭州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用发票。
五、收费标准
(一)地面停车服务费
1、包月停车服务费
(1)小区内道路停车服务费基准价: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为每辆100元;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为每辆150元。
(2)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小型车包月费为每辆150元;大型车包月费为每辆300元。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2、临时停车服务费
(1)小区内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基准价。进入住宅小区内道路临时停车不超过1个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个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
(2)小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白天收费标准仍按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和停车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5]21号)中规定的机动车临时占道收费标准执行。晚上(18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小型车每辆每次5元,大型车每辆每次10元,摩托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二)地下车库停车服务收费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0]0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六、实施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依据。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萧山、余杭、滨江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九、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1998]054号)文件同时废止。住宅小区内自行车、摩托车等停放服务收费仍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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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1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