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市计委、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丽计价管[2003]579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等级申报条件:
(1)申报甲级收费等级: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且考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
(2)申报乙级收费等级: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5万)且考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或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且考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
(3)申报丙级收费等级: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3万)且考评分70分以上;或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考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
(4)申报丁级收费等级:独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考评分60上(含60分)。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屋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 房屋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由业主自愿委托,按套收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套100元,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套150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每套200元,允许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
三、地下配套停车库车辆停放服务费:产权或使用权属于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地下配套停车库(位)车辆停放服务费每个每月15-25元。地上底层独用车库、柴间不再另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服务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报市计委、市建设局备案。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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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17: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