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7
湘建房〔2006〕385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我省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原来执行的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检查评比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项目的实际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检查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2、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单栋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其他综合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工作生活混合区、工业区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广场、公园、街道等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住宅小区和办公场所入住率或使用率达70%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优秀物业管理企业
1、管理两类以上物业,管理项目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近三年内,至少有一个管理项目获省优以上称号。
3、公司取得资质3年以上,并按要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4、近三年内,无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各地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初查推荐工作,11月份由我厅组织考评。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推荐申报时,要坚持标准,从严审查。
三、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和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企业为年度荣誉,是对其在过去一年中所作出的工作成绩的肯定和表彰。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项目和企业,将授予“湖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湖南省示范物业管理企业”称号,获得此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未达到省优标准的将取消相应称号。“湖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将重点推荐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此项工作将从2007年开展。
四、原湘建办〔2000〕第73号《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司〈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综合)评分标准.doc
2、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住宅小区)评分标准.doc
3、湖南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大厦)评分标准.doc
4、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分标准.doc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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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1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