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核定(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价格执行至业主委员会成立。
余杭区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细则 通知
抄送:杭州市物价局、房管局,区府办,区房管处。
杭州市余杭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区物价局会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分表和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分表和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房屋综合验收通过后、交付使用前,向区物价局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区物价局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审核确定收费等级和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选用菜单式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可参照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帐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九条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景观灯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放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杭州市余杭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未确定标准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其他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新建交付使用物业,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标示,并标明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印发的《杭州市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余价[20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分表
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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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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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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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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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企业机构配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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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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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物业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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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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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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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一级资质的30分,二级资质20分,三级资质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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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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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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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配备持证上岗管理人员,每人计1分(无证人员按每人0.5分计分)。最高得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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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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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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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配备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人计2分(兼职多岗人员按每人0.5分计分)。最高得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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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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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的5分,部分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的3分。不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不计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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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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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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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面积达到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4分,不足3‰的2分。无办公和公共活动用房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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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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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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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备商业用房(业主共同所有)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4‰的4分,不足4‰的2分。无商业用房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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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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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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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已代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3分,未代收缴纳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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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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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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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3分,未签订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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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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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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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3分,未签订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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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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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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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有服务接待中心的5分;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并提供服务的5分,只提供白天服务的2分。未设立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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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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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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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按规定巡查装修施工现场,装潢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最高得分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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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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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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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详尽完善的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管理方案实施管理,最高得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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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4
|
小区服务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最高得分12分。
|
12
|
15
|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建立设备台帐,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最高得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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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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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区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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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小区供水、供电、通讯、电视、道路、电梯、增压水泵、集中供热、集中供气设施完好的,每项各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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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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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区内组团及幢号有明显标志的2分,有行路平面图的2分,未设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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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8
|
小区内设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10辆以上)的6分,建有业主机动车停车库的4分,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并有标志的2分。未设立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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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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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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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场(棚)或车库的5分,不设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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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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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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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设有公共健身活动设施的5分,不设的不计分;设有运动设施(如球场、游泳池等)的,每项计3分,最高计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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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1
|
小区内设有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网点2分,未设的不计分,最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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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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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小区内建有小广场、假山、喷泉、凉亭、人工湖(河)、长椅、背景音响等休闲景点设施的,每项计2分。未设的不计分。最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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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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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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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设有公告栏的2分,未设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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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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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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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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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10分,未封闭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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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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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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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的6分,只设传达室的2分,未设的不计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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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小区设有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的6分,未设的不计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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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小区实施白天巡查的2分,实施夜间巡查的4分,未巡查的不计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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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防设施符合要求配备的5分,未配备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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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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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楼道灯使用完好率95%以上的6分,低于95%的2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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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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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小区绿地覆盖率在40%以上的14分,20%-40%的8分,20%以下的4分。
|
14
|
31
|
小区内设有垃圾箱(房)、垃圾及时清运的,计5分;保持小区公共部位、公共场所洁净,及时清扫、擦洗的,计8分;小区公共水箱、雨污管、化粪池等及时清理的,计5分。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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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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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小区绿化生长完好的,最高计6分。
|
6
|
合计
|
|
|
300
|
注:我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分为甲优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未定级六个档次。
杭州市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收费
等级
|
评定要求及分值
|
中准收费标准
|
备 注
|
有电梯住宅
|
无电梯住宅
|
甲优级
|
二级以上资质, 270分(含)以上
|
1.00
|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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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景观灯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
甲级
|
三级以上资质, 250分(含)以上
|
0.80
|
0.60
|
乙级
|
210分(含)以上
|
0.65
|
0.50
|
丙级
|
180分(含)以上
|
0.50
|
0.35
|
丁级
|
150分(含)以上
|
|
0.20
|
无等级
|
150分以下
|
|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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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杭州市余杭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
服务收费标准
装修装
饰垃圾
清运费
|
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
|
上浮幅度为0 ,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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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平方米(含)以下
|
1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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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含)平方米
|
150元/套
|
160平方米以上
|
180元/套
|
机动车
定期
停放费
|
收费标准
|
上浮幅度为0 ,下浮幅度不限。大型车加倍,摩托车减半收取。
|
地面泊位(小型车)
|
地下车库(小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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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月.辆
|
200元/月.辆
|
机动车
临时
停放费
|
收费标准
|
上浮幅度为0 ,下浮幅度不限。大型车加倍,摩托车减半收取。
|
地面泊位(小型车)
|
地下车库(小型车)
|
不足2小时,免费。
连续停放2-24小时的(含首2小时),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5元。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
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放24小时的,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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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 1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