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01〕4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房管局(处、所):
随着重庆市物业管理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对1998年印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资质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工商局、物价局、市物管协会,本局各领导,各处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1年5月15日印发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企业经理、副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5、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0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25万平方米。
6、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7、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企业经理、副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5、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5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2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15万平方米。
6、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称号。
7、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50%以上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管理各类物业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1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2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4万平方米。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临时资质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30%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管理有一定的物业面积。
5、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待条件成熟后,可按本规定申报相应资质等级的评定。《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通过资质等级评定的,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等级申请表。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效证件,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8、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9、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机构资料。
10、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市国土房管局各存档一份。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所报资料及实地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相应等级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管理混乱,业主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乱搭乱建,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于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对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办理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三年内,按本规定重新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
9880
次
2006/1/25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