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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业主配偶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在业主会组建工作中,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有意愿为全体业主服务,参与公益事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向筹委会提供《结婚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的关系,并同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业主会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

  二、关于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问题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关于业主会备案后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问题

  首次业主会成立后,经备案后的业主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业主委员会重新备案时,区县物业办应当开具《变更事项备案证明》。此《证明》只作为变更依据,不得作为刻制业主会印章的凭证。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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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132 次     2005/11/12 16: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