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质[2002]07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第78号令)、市政府《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1995]第2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建设管理,做好新建住宅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建设单位是住宅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住宅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二、住宅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㈠ 住宅小区按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设单位在备案时应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文件。
㈡ 住宅小区按总体规划一次实施或分期实施最后完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在备案时应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文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收到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后15日内,作出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四、住宅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通过备案及配套、消防、电梯等验收后,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按总体规划一次实施或分期实施最后完成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住宅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验收等文件。
五、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作出是否交付使用许可的决定(具体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签发工作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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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