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产[2002]240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智能化系统集成企业: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住产[2001]016)的规定和要求,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试点工程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一批智能住宅小区即将投入使用。为了做好对已建成的智能住宅小区的认证、挂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试点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后,住宅建设开发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为市住宅局)提出智能住宅小区认证的申请。
二、住宅建设开发单位应将小区智能化系统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对小区智能化系统中涉及的各个子系统,住宅建设开发单位应提供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住宅建设开发单位应根据《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DG/TJ08-604-2002)以及该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检测报告,会同集成企业进行智能化项目的自查。
五、在上述条件具备之后,市住宅局会同市智能办及所在区、县住宅发展局(署)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进行现场评估、论证。
六、经论证通过的住宅小区,市住宅局在小区主要进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
七、在公示期间,如无疑义的,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住宅局共同命名为“上海市智能住宅试点小区”,并予以挂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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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2: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