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房屋协管员队伍管理的试行办法
关于下发《关于本市房屋协管员队伍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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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物[200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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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县)局:
现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房屋协管员队伍管理的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本市房屋协管员队伍管理的试行办法
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民对居住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屋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但目前房屋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很不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基层的管理力量相当薄弱,大量涉及房屋管理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为了切实加强房屋管理,结合市政府提出的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房屋协管员的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
房屋协管员队伍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管理部门开展基层社区房屋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房屋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6)》精神,目前“房屋租赁管理站”承担的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纳入房屋协管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
房屋协管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办事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及时掌握居住小区及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信息和基本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督促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根据房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督促有关物业管理企业加强房屋租后管理。
(二)协助做好居住物业管理日常巡查。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办事处对居住区物业使用状况和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办事处之间的联系沟通工作;协助调解业主及使用人之间的房屋使用纠纷。
(三)协助做好居住小区房屋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违反房屋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好行政处罚的前期取证工作;协助做好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协助做好对房屋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销售、租赁中介活动的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管理中与社区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工作。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协管员工作职责和任务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二、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
在每个街道(乡镇)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形式的“房屋协管服务社”,每个街道(乡镇)一般为20人,2004年全市共配置2500名房屋协管员。
市房地资源局成立市房屋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标准以及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房屋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人员招聘与培训录用
(一)招聘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好,经培训、考核获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二)招聘方式:由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别优先招聘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等。
(三)培训:招聘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由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录用:招聘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与“房屋协管服务社”签定劳务合同或上岗协议,并由“房屋协管服务社”为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经费标准与来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规定,房屋协管项目经费的标准包括:
1、房屋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一般为1000元左右(含交通、误餐补贴);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4、必须的日常办公经费。
房屋协管项目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五、启动工作
房屋协管员队伍组建工作,2004年1月先在浦东新区沪东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卢湾区瑞金街道、杨浦区四平街道、松江区九亭镇进行试点,3月份起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试点街道(镇)应成立房屋协管员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区房地局、公安派出所派员参加,负责本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房屋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办公用房;区房地局负责房屋业务政策的培训和指导,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相关公安业务政策的培训和指导。
六、优惠政策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房屋协管项目享受有关组织形式、开办费补贴、培训费补贴、岗位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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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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