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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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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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住宅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审核过程中的要求,现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目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经营性商场,需在招商后进行装修时才能安装消防设施,然后方可向消防部门报验,由此而影响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导致与住宅项目未同步完成而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今后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资料时,建设单位如果确实无法与住宅项目同步提交经营性商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替代经营性商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该类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应当包括该小区所有的独立建筑物、构筑物,如公建、围墙、门卫、水泵房等。
3、为配合市规划局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暂行规定》,对一次实施或分期实施最后全部完成的项目在办理交付使用许可时,必须提供由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加盖“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印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见样张)。原来由各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停止使用。
4、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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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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