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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住物业装修管理和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32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业主、使用人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强,本市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部分居住小区依然存在着擅自在天井、庭园、阳台等部位搭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现象,特别是一些新建花园住宅小区居民入住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搭建情形,如有的业主、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平台搭建阳光屋,甚至加层、改建、扩建、开挖地下室,不但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与和谐的环境,还影响了相邻业主、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为此,现就加强居住物业装修管理和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   一要进一步落实物业装修管理制度。在业主入住、装修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装修须知和装修禁止行为予以书面告知,并办理相关手续。二要加强对业主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配足装修监管人员,做到每天巡视装修现场,指导监督装修活动。三要加大对违法装修的劝阻和制止力度,切实履行制止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的以及其他有效措施认真劝阻并加大制止力度,尽最大可能将违法建筑、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领导重视,落实部门和专人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和报告,并建立受理、立案、处理的相关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装修和违法搭建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法定告知、制止和报告义务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要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追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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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631 次     2005/11/9 1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