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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562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业主大会: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委过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就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帐、年度审计以及工程预(决)算审价等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帐服务费
    代理记帐服务费的参考价为:物业管理区域每套住宅每月1元;非居住房屋每满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一套计算,每月1元;未满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单独房地产权证的按一套计算,每月1元。
    二、维修资金收支审计费 
    维修资金收支审计费的参考价为:1250元+被审计会计期间的维修资金收支发生总额(不含筹集维修资金的收入部分)×0.25%。但单次审计费用一般不超过4000元。
    三、工程预算、决算审价费
    工程预算、决算审价费基准价如下表:

送审价(万元)

10以下

(含10)

10-30

(含30)

30-50

(含50)

50-100

(含100)

100以上

核增、减额5%以下(含)

按送审价收%

0.3

0.26

0.22

0.18

0.15

最低收费(元)

500

700

900

1200

2000

核增、减额5%以上

按核增、减额收%

7

6.5

6

5

4

最低收费(元)

600

800

1000

1400

2500

    凡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审价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核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价费,由原编制单位承担。若出现核增,则工程审价费由原编制单位承担。(如核减率高于5%,但按核减额计算的审价费等于或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则审价费由委托单位和编制单位按如下比例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的费用=最低收费×5%÷核减率;编制单位承担的费用=最低收费×(核减率-5%)÷核减率) 
    四、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业主大会与社会中介机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大小或者按照维修工程预算、决算审价的难易程度,在上述审价费基准价上下 10%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帐服务费可以分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资金中各列支50%;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审计费、审价费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六、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的服务费用的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涉及的服务费用可以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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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571 次     2005/11/9 17: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