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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燃气助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5]138号

各区(县)房地局、公安局,各房地集团、物业管理企业: 

    近年来,随着“发展燃气助动车,逐步控制和替代燃油助动车”政策的不断推进,本市燃气助动车的拥有量已达12万辆,并以每年数万辆的速度递增,由此产生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助动车停放安全的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燃气助动车停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燃气助动车所有人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要求其保持燃气助动车性能和燃气管路接口良好,并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

    二、各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结合区域燃气助动车拥有量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业管理企业因地制宜、充分挖潜,合理制定燃气助动车分类停放方案和管理措施,并将车辆停放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面燃气助动车专用停放点,集中在划线区域内有序停放。对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划定分类集中停放区域,做好车辆停放标识。

    对不具备燃气助动车全部地面停放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可在车棚或地下车库内选择通风条件较好的部位,划出专门区域停放燃气助动车,并配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灭火器材。

    三、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管理方案加强对燃气助动车停车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巡查力度,严加防范。物业管理企业接文后,要对本区域内燃气助动车停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在此基础上做好整改和完善管理制度。

    四、各区(县)房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助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燃气助动车停放管理中的安全隐患。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助动车的年检力度,对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助动车,年检不予通过,并责令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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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093 次     2005/11/8 1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