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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94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实现在

 

今、明两年内完成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并通知如下:

 

    一、按照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要在今、明两年内全面完成,因此,各区、县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程度等情况对居住区进行分类,并提出落实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计划安排应当做到缜密、详细,要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计划进度。同时,各区县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到位;要确定专人与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和沟通。

 

    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区、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情况及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总结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研究提出切合本区、县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为区、县人民政府全面掌握情况,研究部署和落实各项工作创造条件。

 

    三、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要安排专人负责,主动就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情况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和交流;二是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中,各区县局要加强政策的指导,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三是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派人参加街道办事处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机构,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积极配合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试点工作。年内,各区县要进行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确定后,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一是要摸清试点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通报给街道办事处;二是要配合街道办事处调整和理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尤其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方法和人员构成的变动和调整方面,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在备案等管理工作环节给予支持。三是要积极参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做好物业管理政策的解释和说明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妥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五、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区县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国土房管派出机构的设立和健全工作。派出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

 

(一)对应设置。派出机构原则上应与街道办事处一一对应设置,暂时没有条件的,应尽量创造条件逐步对应设置。                    

 

(二)职责明确。明确派出机构职责,发挥其在房屋土地管理基础性工作中的作用。旧农村居住区改造后,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土地管理所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在居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派出机构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已经设立派出机构的,要根据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神对派出机构进行结构、职能和人员方面的相应调整,保证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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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089 次     2005/11/5 1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