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空置房屋物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1995年21号令)第14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开发建设单位作为空置房屋的产权人,应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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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2146 次 2005/11/5 16: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