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购房人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物业管理费应按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
二、房屋交付时,通常称为“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开始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购房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应按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其它原因未将房屋交付的,双方应就房屋交付问题进行商定,物业管理费应按商定的日期计收。
此复。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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