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关于明确开展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工作的复函





穗价函[2001]165 

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报告》(电城电[2001]06号)收悉。鉴于部份用户不同意原来的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造成你司电费收缴困难,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非住宅小区(楼宇)、住宅小区,如用户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量的,经用户委托可继续由你司摊分公共用电。

二、如用户不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电量的,非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用户自行摊分;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物业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摊分办法后摊分。

 

广州市物价局

○○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键字查询:广东 广州

阅读: 11748 次     2005/11/5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