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价函[2001]165号
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报告》(电城电[2001]06号)收悉。鉴于部份用户不同意原来的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造成你司电费收缴困难,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非住宅小区(楼宇)、住宅小区,如用户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量的,经用户委托可继续由你司摊分公共用电。
二、如用户不同意由供电部门摊分公共用电电量的,非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用户自行摊分;住宅小区公共用电由物业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摊分办法后摊分。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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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