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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标工作自律指引(试行)





    为促进广州市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制定本工作自律指引。该指引经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

一、开展评标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物业管理专家开展评标活动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和宴请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出通知或邀请函的单位说明原因。

(四)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有关招投标投诉,对物业管理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违规行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二、回避及不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形

(一)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回避,并不应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1、投标当事人的亲属;

2、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评标项目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对投标公司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二)存在以下情形,建议物业管理专家不参与评标工作。

1、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不按《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有关规定产生。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公告及招标邀请书未送物业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3、物业管理专家未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书面评标邀请函(邀请函中应注明何时在市、某区国土房管局或相关机构随机抽取专家)。

4、招标人身份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包括: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开发资质;业主委员会未经主管部门备案)。

(三)存在以下情形,建议物业管理专家退出评标工作

1、招标单位已预定中标单位或明确以“价低者得”为原则。

2、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介入招标策划工作的。

3、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开展招标活动。

4、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企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

5、未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开展招标的活动。

三、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未获得物业管理资质的,评标专家应要求该投标人退出投标活动。

2、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应作出否决评审意见,并通知招标人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表述不明确的,评标专家应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否则应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4、除现场答辩部分,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及内容应当保密。

5、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单位。

6、评标活动结束后,物业管理专家应在30天内将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报我会备案。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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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818 次     2005/11/5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