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03]621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现对市、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局)物业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局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物业管理规范性操作文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的核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
(五)负责涉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市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
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区局的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二)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物业管理手册的跟踪检查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除涉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1999]17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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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7: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