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9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15〕32号),并提出了指导意见。
该文施行3年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指导意见不够全面、不够明确,停车服务企业或停车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对指导意见存在较大争议,一些条款难以落实,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件精神。经慎重研究,现决定对清发改价格〔2015〕32号文件中的指导意见予以废止。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收费政策仍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pdf
抄送:市物业管理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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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8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