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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住宅区内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内(以下统称住宅区)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业主自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机制。

二、住宅区禁止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应当纳入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或全体业主制定的管理规约。

三、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禁止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告知业主、使用人,并协助有关部门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统一设置违法建设动态情况告示栏。

四、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住宅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对进入住宅区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进行记录。

五、物业服务机构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导,并及时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委会)报告。

六、社区(村委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检查,牵头召开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联席会议,并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七、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村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住宅区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住宅区内违法建设动态情况和开展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情况,协助业主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机构在辖区内落实住宅区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情况;物业服务机构在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的,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给予信用减分、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相关政务服务中心公布违法建设信息。

十、建立并实行住宅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辖区内住宅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并报区城管局审核,区城管局将审核后的信息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抄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其他区(市)县内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辖区内住宅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报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信息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住宅区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和总结住宅区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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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019 次     2010/10/12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