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政发(2010)029号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购房款的2%至3%”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二、其它规定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将物业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三)售后公有住房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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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8 9:48:00